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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刑讯逼供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12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
          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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