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罪名释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91158\51291168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123@163.com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非法搜查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侵犯对象包括他人的身体和住宅。
     
    3、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