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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强迫交易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暂无。
     

    三、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