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 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 诈骗盗窃抢劫职务侵占等侵犯财产犯罪
- 渎职类犯罪
-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 金融诈骗类
- 侵犯知识产权类
- 妨害司法罪
- 破坏金融秩序类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
联系我们
返回首页 >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强迫交易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暂无。
三、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