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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三、刑事追诉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客观方面:
          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