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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串通投标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暂无
     
     
    三、刑事追诉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定主体。即为组织或者参加投标竞争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3、客观方面:
          本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投标入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