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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9]1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中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三、刑事追诉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1、 主体:
            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也包括单位
     
    2客体:
           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
           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观方面: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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