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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 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中规定: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
    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2、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