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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中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追诉标准
除上文已述内容外,需注意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本罪论处。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侵犯对象为他人住宅。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