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罪名释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91158\51291168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123@163.com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暴力取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2、客体:
         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