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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报复陷害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中规定: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3.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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