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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