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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