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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专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被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