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罪名释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91158\51291168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123@163.com

    返回首页 >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上述主体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