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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审阶段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
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
①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 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
③ 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④ 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
⑤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
⑥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⑦ 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⑧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① 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② 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
③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
④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⑤ 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 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⑦ 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⑧ 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
10、出庭辩护。
①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② 对鉴定人、证人发问;
③ 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④ 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⑤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
(二)二审阶段
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