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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秩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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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三、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
1、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以犯罪论处。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