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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 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

    单位行贿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中规定: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其他违法活动。

      (五)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六)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法自200951日起实施)中规定: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三、刑事追诉标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京检发(1993)第53号)
     
    各区、县院,铁检分院及各基层院,市、分院各处室,清河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执行办法如下:
      一、要重视对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线索的查办工作。凡发现单位行贿在5万元以上时,应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立案侦查。
      二、对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院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连同案卷报送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经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院主管检察长批准。
      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三处对单位行贿受贿案件立案侦查时,在填写《立案审批表》后,直接报市院检察长批准。
      三、在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应对本单位行贿受贿问题负刑事责任,需要增加新的罪名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连同案卷送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审批。
      四、对单位行贿受贿案件的备案按照京检发(1993)第29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贿赂检察部门自行侦查案件备案报告及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所有材料均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市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一处上报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备案。
      五、各区、县检察院在办理单位行贿受贿案件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慎重。注意积累办案经验。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院报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客体:
          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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