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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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虐待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
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
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4〕1号)
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
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4〕1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2〕8号《关于在监管场所从事监管工作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84条和第189条、第190条的规定,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实际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是有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上述人员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犯,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应分别以体罚、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1994年1月1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春荣虐待其妻致死高妻的财产应由何人继承的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春荣虐待其妻致死高妻的财产应由何人继承的问题的解答
(法办字第3686号 1952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办字第3686号 1952年10月13日)
你院东法民字第3006号报告收悉。关于山东省人民法院惠民分院请示的高春荣之妻的财产,应由何人继承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
高春荣虐待其妻致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剥夺他继承其妻财产的权利。高妻所遗财产,如有子女、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则由其父母继承,如果父母也没有,应查明当地有无兄弟姊妹互相继承的习惯;如有此习惯可由其兄弟姊妹继承;否则,高妻的财产,应判决归公,交当地政府处理。再如当地虽无姊弟互相继承的习惯,而死者的同胞生活确有困难,或死者的夫家还有其他同居亲属生活也有困难,则根据实际情况就应归公的遗产酌情对他们或她们给予适当照顾,也是可以的。
此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山东省人民法院转来惠民分院请示因虐待致死的继承问题的请示
(东法民字第3006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据山东省人民法院转来惠民分院请示有关继承问题,案情如下:“高春荣虐待其妻致死,其妻自杀后,她娘门胞弟追索遗产,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经我们讨论有两个不同的论点:
一、高春荣虽然虐待其妻致死,但已负刑事上的责任,并不能因之而剥夺其民事上的继承权。既然如此她娘门胞弟追索遗产为无理由。
二、高春荣既然虐待其妻致死,说明他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夫妻间的义务(婚姻法第八条),所以非但要负刑事上的责任,同时也应剥夺他夫妻间互相继承的权利。至于高妻的财产应查明其有无子女,如有,由子女继承,如无查明其有无父母,如有,由父母继承,否则由其弟继承,但土改后分得的土地应由农会收回。
至于山东省人民法院说:(摘意)如无子女、父母继承,则为无人继承之财产,应没收归公。我们认为不妥当,其娘门胞弟虽现行法无明文规定得以继承,但按一般社会习惯.兄弟姊妹之间如无子女,父母可以继承。
究应如何处理,因事属特殊,为特呈请核示。
三、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客体:
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3、客观方面:
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