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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遗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司法解释
           

            暂无。

     
    三、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应当立案追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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