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罪名释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91158\51291168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123@163.com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诬告陷害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暂无。

     
    刑事追诉标准


           诬告陷害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诬陷的目的,至于被诬陷的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要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也不构成本罪;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下一篇: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