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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等侵犯人身权犯罪

    非法拘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12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中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
    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第二大项第一小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3、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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