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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
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2003年4月2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三、刑事追诉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
3、客观要件:
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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