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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知识产权类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刑事追诉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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