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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第七条 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刑事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的
    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4、主观方面:
        原则上为故意,如果只是“应知”,则应认为是一种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