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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知识产权类

    侵犯著作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复制品的数量标准分别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 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
    刑法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
    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
    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详细介绍之:
        (1)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根据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该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客体:
        本罪侵犯的
    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