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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金融诈骗类 金融诈骗类

    票据诈骗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中规定: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本法现已废除,但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中规定: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但在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中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虽本法现已废除,但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事追诉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3、客观要件:

         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主观要件: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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