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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金融诈骗类 金融诈骗类

    保险诈骗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中规定: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本法现已废除,但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19961216日)中规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11日至19976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114日,实施日期:2013118日)废止,但在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中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虽本法现已废除,但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追诉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19961216日)中规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11日至19976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114日,实施日期:2013118日)废止,但在上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中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虽本法现已废除,但仍未有新的司法解释)。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本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但刑法根据行为方式对主体范围作了具体限定。如虚构保险标的的,只限于投保人;虚构保险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此等等。
           本罪个人和单位均可作为主体。

    2、客体:

          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

           表现为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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