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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论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九、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十一、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
    (法研〔2000〕117号 2000年12月14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调解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对于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能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予公告。
     


    三、刑事追诉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
    (2003年9月17日)
     

      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内涵和外延,深入领会其精神,并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予以正确适用。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大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2)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必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