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罪名释义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91158\51291168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123@163.com

    返回首页 >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司法解释
          

           
    暂无。
     

    三、刑事追诉标准

     

           符合主客观要件时,应当予以追诉。对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过失毁灭证据的,不构成本罪。对于虽属故意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构成本罪。

    2、客体:

         侵犯公民人身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3、客观方面:

         表现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如下三种行为:
       (1)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对于虽属故意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