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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妨害司法罪 妨害司法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511日施行)中规定: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事追诉标准


          
    符合主客观要件。本罪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处所;如是购买赃物自用,不能认为是代为销售。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但如果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一般主体

    2、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应认定为本罪。
    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方法则以是否以掩饰隐藏为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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