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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回首页 > 渎职类犯罪 渎职类犯罪

    滥用职权罪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追诉标准


           
    上文已述。


     
    四、犯罪构成


    1、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主观方面: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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