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大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心新闻
  • 业务领域
  • 刑辩团队
  • 经典案例
  • 罪名释义
  • 办案程序
  • 专题文章
  • 联系我们
  •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法大 律师楼
    电话:010-51280039
    传真:010-82228493
    邮编:100088
    邮箱:fadalaw@yahoo.cn

    返回首页 > 经验之谈经验之谈

    法大观点│我国破产程序中让你想不到的几个点

    由于经济不景气,破产企业多了,最近对破产法研究的多了起来,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还发现了许多以前没有注意到我国破产程序中一些有趣和疑难的问题。总结起来,有以下几项:

    一、一部破产法,没有政府两个字。在破产实务中,经常有政府深度介入,甚至是政府直接组织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但我通读了几遍破产法,最后通过页面查找也没有发现政府两个字。那政府介入破产清算程序合法不合法呢?这是一个问题。

    二、破产程序中,谁的权力最大。以前参加过一些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感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权利最大,他们主导破产程序。比较谁的权利最大?唯一的标准就是意见发生冲突时,谁应该听谁的。那在我国破产程序中,到底谁的权力最大?
    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方案,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发现在重整方案未获得表决通过时,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方案的是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而不是债权人。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不同意重整方案的时候,重整方案是仍然可以通过的。
    所以,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法院是实质审查,法院的权力是最大的。

    三、破产程序是让企业认缴出资人最终清醒的一剂良药。当公司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一下子人们开大公司的雄心被激发出来,反正也不用实缴,开个上亿的公司,就是分分钟的事。上天眼查上查查,太多上亿的公司并未实缴多少出资,完全没有实缴的也比比皆是。
    我想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就是没有学习破产法的缘故吧。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所以,如果成立了认缴的大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破产,出资人需要把认缴的全部出资在破产程序中向破产管理人缴纳。到时候这些虚报认缴出资的可能会哭了吧?那时候出资人估计需要一起与破产公司一同“破产”。
    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一样需要同样的慎重,这应该是结论!

    四、破产清算与解散公司一样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在实践中,设立公司时经常约定仲裁管辖,特别是有涉外等因素,约定仲裁更是常态,在合同中或者章程中约定关于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清算等均约定仲裁管辖也是多见的。但需要明确的是约定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关于破产清算与公司解散等事项均由法院专属管辖。具体见我们团队代理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02号民事案件。

    五、破产程序中的争议仲裁可以管辖。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之前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受理后,所有的诉讼都由破产法院受理。
    而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对于破产受理前合同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予以尊重。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六、保证企业如果破产,保证期限破产受理时立即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七、破产案件提管辖异议后,是否要出可以上诉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在实践中充满争议。破产法第十条规定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有权提出异议。破产法第四条同时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破产案件,如果债务人或者申请人之外的其它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否可以提管辖异议?从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等互联网平台上,可以检索到对破产案件提起管辖异议法院出具裁定后上诉的不少案例,也有不出裁定直接驳回的案例。
    争议的实质是管辖异议是包含在破产法规定的第十条中,还是应当适用第四条?

    八、破产案件是否可以中止审理。这个问题的实质与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争议类似,其实质也是是中止争议是包含在破产法规定的第十条中,还是应当适用第四条?